返還借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2年度,302號
KSDV,112,補,302,202303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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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302號

原 告 林沛淳林秀美

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
簡汶珊律師
王舜信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宏博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返還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,
90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,510元,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2
,000元後,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47,51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
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
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
書記官 吳國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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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宏博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