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2年度,268號
KSDV,112,補,268,202303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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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268號

原 告 強本汽車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 莊士賢
原告與被告林秝帆等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
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054,087元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11,49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
書記官 陳展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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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強本汽車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