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2年度,227號
KSDV,112,補,227,202303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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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227號
原 告 嵩綱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嘉珍
訴訟代理人 陳柏中律師
朱冠菱律師
原告與被告瀚霖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起訴未
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928,69
6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,107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
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
書記官 林志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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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瀚霖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嵩綱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