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216號
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
訴訟代理人 楊媖淑
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晶鑽電訊
有限公司等核發支付命令(案號為111年度司促字第25013號
),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
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。查本件訟
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67,368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
費7,27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裁
判費6,77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
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二、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3份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
書記官 吳國榮