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195號
原 告 織田室內裝修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俊龍
訴訟代理人 黃馨瑩律師
原告與被告圓立設計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,
00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,7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,
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
書記官 黃美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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