變更捐助章程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法字,112年度,3號
KSDV,112,法,3,202303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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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法字第3號
聲 請 人 林瑞章


相 對 人 財團法人福誠慈善事業基金會

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福誠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事件
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一、財團法人福誠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六條、第九條、第 十八條、第二十條准予變更如附表「修正條文」欄所示。二、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洪林瑞章為財團法人福誠慈善事業基 金會(下稱福誠基金會)董事長,福誠基金會於民國94年3 月1日經核備成立,復經本院於94年3月11日核准發給法人登 記證書,嗣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,爰依法聲 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。
二、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,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,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,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,法院得因主管機關、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,為必要之處分,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。
三、查聲請人為福誠基金會董事長,此有第六屆第7次董事會議 事錄及簽到簿、捐助章程、法人登記證書附卷可稽(見院卷 第13至20頁),堪認聲請人具利害關係人之身分,自得依前 揭規定聲請就該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為必要之處分;又聲請 人主張福誠基金會為因應業務需要,經董事會議決議修訂捐 助章程,亦據其提出上開董事會議事錄(含簽到簿)、捐助 章程修正對照表(見院卷第25至26頁)為證,堪信為真實; 基上,本院審酌本件聲請變更如附表「修正條文」欄所載之 捐助章程內容,乃財團法人之重要管理方法,而修正後之條 文內容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核無相違,並與民法有關財 團之規定亦無牴觸,且係為維持財團之目的及運作所必要, 是以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,核與前開規定相符,自應予准許 。
四、據上論結,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、第24條第1項, 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3   月  17 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寶合



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3   月  17  日 書記官 王珮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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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