訴訟救助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救字,112年度,42號
KSDV,112,救,42,202303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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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救字第42號
聲 請 人 潘展毅
代 理 人 蔡志宏律師
相 對 人 營通工業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坤泰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,聲請人聲請訴訟
救助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予訴訟救助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, 已由本院以112年度勞補字第73號受理中,惟聲請人並無資 力支出訴訟費用,故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( 下稱法扶高雄分會)申請法律扶助,經該會准予全部扶助在 案,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、法律扶助法第63條聲請訴訟 救助等語。
二、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,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。又按經分 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,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式中,向法 院聲請訴訟救助時,除顯無理由者外,應准予訴訟救助,不 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,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 明定。是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審查准許法律扶助之 無資力者,除其所提訴訟顯無理由外,法院應准許其訴訟救 助之聲請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,業經法扶高雄分 會准予法律扶助一節,有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 金會受勞動部委託辦理勞工法律扶助專用委任狀、審查表在 卷可證(見本院卷第23頁、第27頁至第28頁),另觀聲請人 所訴內容,應經本院實體調查,始能知悉其勝負之結果,自 非屬顯無理由,是其所為訴訟救助之聲請,經核尚無不合, 應予准許。
四、據上論結,本件聲請為有理由,故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3   月  31 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3   月  31  日



書記官 吳良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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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營通工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工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