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救字第30號
聲 請 人 陳昭憲
訴訟代理人 黃建雄律師
相 對 人 天鵝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志勇
相 對 人 郭建成
莊進興即興盛企業行
許永志
劉偉明
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(112年度勞補字第55號)
,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予訴訟救助。
理 由
一、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,法院應依其聲請, 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。但顯無勝訴之望者,不在此限,勞動 事件法第14條亦有明文,其立法理由為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 ,多有因此不能繼續工作,造成其本人或遺屬生計困難之情 形,為保障勞工訴訟權利,爰參考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 條第1項,於第2項明定法院於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 勞動訴訟時,除有顯無勝訴之望之情形外,應依其聲請准予 訴訟救助。又上開條項係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之特別規定, 應優先適用。因此勞工因職業災害而提起民事訴訟,其聲請 訴訟救助,並不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必要。二、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因職業災害受傷,起訴請求雇主即相對人 劉偉明及其承包之上游廠商即其餘相對人天鵝堡營造股份有 限公司等,賠償勞動能力減損、非財產上損害,及已向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(下稱法扶高雄分會)申請法 律扶助,並經准予全部法律扶助之事實,業據聲請人提出法 扶高雄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、專用委任狀附卷可稽。本件屬 勞工因職業災害而提起之民事訴訟,且依聲請人起訴內容( 本院112年度勞補字第55號)及其他證據,本院認尚非顯無 勝訴之望,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核與前揭規定相符,應 予准許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光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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