准予強制執行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勞執字,106年度,93號
TCDV,106,勞執,93,201708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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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執字第93號
聲 請 人 蘇孝琪
相 對 人 登富特投資顧問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艷姍
上列當事人間裁定准予強制執行(勞資爭議事件),聲請人聲請
裁定准予強制執行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民國106年8月8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案件調解會議紀錄調解結果關於「有關勞方請求事項,資方同意給付。勞資雙方同意,積欠費用部分資方分四次(民國106年8月15日、民國106年9月11日、民國106年10月11日、民國106年11月10日)(詳如公司提供給付金額明細表【分期給付表所載相對人應分四次給付予聲請人蘇孝琪,金額依序為:新臺幣66,503元、新臺幣32,847元、新臺幣28,910元、新臺幣26,497元】),由公司轉帳至個人薪資帳戶,公司並同意於106年8月15日前繳清公司所積欠之勞健保費用。如公司逾106年8月15日未繳清勞健保欠費,或有1期未給付,其餘未到期部分視同全部到期。資方同時並將給付收據傳真至勞工局結案(傳真號碼00-00000000)」,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事件,經臺中市 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案件調解會於民國106年8月8日調解成 立,惟相對人並未履行調解結果之義務,爰依勞資爭議處理 法第59第1項條規定,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。二、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,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,而不履行其義務時,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;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,並暫免繳執行費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。查兩造前因勞資爭議,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進行調解,於 106年8月8日調解成立,其調解成立結果即如上揭聲請意旨 所載,此有聲請人提出之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 錄在卷可稽,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前開調解成立內容所 載之金錢給付義務。而聲請人以相對人就上述調解成立內容 已到期,卻未依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,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 行,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,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、第24 條第1項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
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慧貞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


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
書記官 陳錫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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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登富特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