拍賣抵押物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拍字,112年度,79號
KSDV,112,司拍,79,20230324,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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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拍字第79號
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
代 理 人 周政寬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○○、債務人陳殷郁亭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
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相對人所有坐落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○○段0000000地號暨其上
9918、9935建號最新土地、建物完整第一類登記謄本。(所
提出之謄本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應有完整註記所有權人
及權利人、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、設定義務人之姓名、地址
。)
二、相對人劉○○即上開不動產之所有權人、債務人陳殷郁亭(身
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
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三、補繳程序費用2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
鳳山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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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