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拍字第76號
聲 請 人 陳旭伶
相 對 人 王羚紘(原名:王婷萱)
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。
二、聲請人主張:相對人於民國107年6月27日向聲請人借用新台 幣700,000元,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09年9月26日,利息按年 息百分之六計算之,違約金清償期每百元每月3元計算之, 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,經 於民國107年6月28日登記在案。詎清償期屆至後,相對人未 依約清償,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,以資受償,並提出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影本、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、土地及建物登記簿 謄本各一件、本票影本一件為證。
三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 條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,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關係人如就聲請 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執之。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
附表一:不動產標示
土地: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鳳山 牛潮埔 754 455 50/1000 建物︰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(平方公尺) 權利範圍 備考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2464 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段000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5層樓房 四層:66.27 合計:66.27 陽台:7.1 全部 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○0號 共有部分:牛潮埔段2466建號:205.5平方公尺,權利範圍1000分之51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