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拍字第55號
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
代 理 人 蔡惠玲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青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、債務人李禾謙(原
名:李鴻琦)、林師田、林文一、李清益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,
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
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相對人所有坐落高雄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、高雄市○○區○
○段○○段0000地號暨其上6844建號最新土地、建物完整第一
類登記謄本。(所提出之謄本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應有
完整註記所有權人及權利人、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、設定義
務人之姓名、地址。)
二、債務人李禾謙(原名:李鴻琦)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
0號)、林師田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、林文
一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、李清益(身分證統
一編號:Z000000000號)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
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三、相對人青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(統一編號:00000000號)之
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
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
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
鳳山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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