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執字第35497號
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設臺北巿大同區塔城街30號
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住○○○○○區○○街00號
代 理 人 張綺心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號4樓
債 務 人 榮發塑膠股份有限公司
設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巷00號
統一編號:00000000號
兼法定代理 葉瑞英即邱葉瑞英
人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街0號0樓
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債 務 人 邱念宏即邱雙昌之繼承人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號地下○層
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債 務 人 邱文興即邱雙昌之繼承人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號地下○層
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債 務 人 邱薰嫻即邱雙昌之繼承人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街0○0號
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債 務 人 邱㛩榛即邱雙昌之繼承人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0號0樓之
0
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債 務 人 邱翊綺即邱雙昌之繼承人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巷0弄0號0樓
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債 務 人 邱麗琳即邱雙昌之繼承人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號
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「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」,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,而所謂「應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」,係指為執行對象之債務人所有動產 或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權利之所在地而言。又「聲請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
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」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規 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。
二、經查:本件債權人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所有之不動產、中 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○○○○郵局之存 款等,惟本件強制執行之不動產標的物係位於高雄市美濃區 ,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○○○○郵局 又分別位於臺北市大安區、新北市土城區,則依前開說明, 本件強制執行,顯非屬本院管轄,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,茲聲請人誤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自屬未合,爰依前揭移轉管 轄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、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,裁定如 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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