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2年度,32628號
KSDV,112,司執,32628,202303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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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執字第32628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台北巿信義區松仁路32、36號15、16
            、17樓             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 住○○○○○區○○路00○00號15、16
            、17樓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曾立韡  
           住○○○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3樓  
債 務 人 謝黃秋菊即廣松五金行
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    
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債 務 人 謝炳松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    
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關於債務人謝炳松強制執行之聲請,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。
其餘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,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。又,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 明者,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 地之法院管轄。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 轄權者,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。再原告之訴,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:…三、 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。分別為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 、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3款所明定,並為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所準用。二、查,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謝炳松積欠債務尚未清償,聲請 對債務人謝炳松開始強制執行,惟債務人謝炳松現無財產, 請求本院核發債權憑證,依上開規定,應由債務人謝炳松之 住居所之法院管轄。而債務人謝炳松之住所地係高雄市杉林 區,核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,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。又 查,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謝黃秋菊即廣松五金行為上開債務之 連帶債務人,一併聲請對債務人謝黃秋菊即廣松五金行開始 強制執行,惟經本院依職權調查債務人謝黃秋菊即廣松五金 行業於本件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前之100年1月18日死亡,有卷 附個人戶籍基本資料查詢表可稽,是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謝



黃秋菊廣松五金行開始強制執行,即有執行當事人適格之 欠缺,而此項當事人能力之欠缺,復無從命聲請人補正,依 前開規定,自應裁定予以駁回,爰裁定如主文第2項。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3   月  23  日 民事執行處  司法事務官 陳邦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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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