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票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2年度,31811號
KSDV,112,司執,31811,20230328,1

1/1頁
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執字第31811號
債 權 人 許桂菁
債 務 人 黃國川
0000000000000000
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。
 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,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,並為強制執 行,惟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結果,債務人係投保於第三人唐成 昌即世欣工程行,而該第三人址設臺東縣,非本院轄區,揆 諸首揭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債權人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該管轄法院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3   月  28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