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執字第31811號
債 權 人 許桂菁
債 務 人 黃國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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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
院管轄,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
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
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
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,並為強制執
行,惟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結果,債務人係投保於第三人唐成
昌即世欣工程行,而該第三人址設臺東縣,非本院轄區,揆
諸首揭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債權人向
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
移送該管轄法院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