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執字第31188號
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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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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債 務 人 梁俊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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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
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
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
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
股份有限公司左營分公司之存款債權,惟上開第三人址設高
雄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1樓,非本院轄區,另請求查詢債務人
之勞保投保及郵局開戶資料,惟查其現無勞保投保資料,於
高雄凹仔底郵局開戶(餘額為新臺幣213元,債權人聲請狀載
如執行金額低於新臺幣1,000元者,不予執行),揆諸首揭規
定及說明,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,爰依職權將本
件移送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,裁定
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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