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執字第31176號
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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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
送達代收人 許志綸
債 務 人 林明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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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澎湖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
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
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
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所有坐落澎湖縣馬公市不動產、
債務人於第三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仁武分公司(設於高
雄市仁武區)之存款債權及聲請查詢勞保、郵局資料,此有
債權人強制執行聲請狀在卷可稽。又勞保及郵局部分應為執
行行為地不明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管
轄。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
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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