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2年度,29364號
KSDV,112,司執,29364,202303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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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執字第29364號
債 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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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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債 務 人 曾家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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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「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」,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,而所謂「應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」,係指為執行對象之債務人所有動產 或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權利之所在地而言。又「聲請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 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」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規 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。
二、經查:本件債權人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曾家宏對第三人之 薪資債權,惟經本院職權調查第三人銓禾企業有限公司係設 址於高雄市仁武區,則依前開說明,本件強制執行,顯非屬 本院管轄,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,茲債權人誤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自有未合,爰依前揭移轉管轄之 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、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,裁定如 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3   月  17  日 民事執行處 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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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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