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2年度,5116號
KSDV,112,司促,5116,202303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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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5116號
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

法定代理人 張以諾



債 務 人 薛玉林

薛國利

薛雅馨

薛國良

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薛丁仁(原名:薛喜輝)之遺產範圍
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柒仟伍佰零參元,及自本支付命
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
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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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