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5114號
債 權 人 恩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角元友樹
債 務 人 劉繼堯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仟玖佰玖拾壹元,及如附表
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
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
附表: 編號 請求金額 (新台幣)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(年息) 001 1,473元 110年2月7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 20% 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002 989元 110年3月7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 20% 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003 989元 110年4月7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 20% 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004 661元 110年5月7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 20% 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005 661元 110年6月7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 20% 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006 218元 110年7月7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 20% 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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