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4991號
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
代 理 人 何美香
債 務 人 陳湯燕寶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零肆拾參元,及如附表所
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
附表: 編號 請求金額 (新台幣)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 率 (年息) 違約金(起算日至清償日止) 001 23,171元 111年10月22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 2.345% 自111年11月22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,按年息2.345%之一成計算之違約金。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5月21日止,按年息2.47%之一成計算之違約金。 自112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2.47%之二成計算之違約金。 111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2.47% 002 66,872元 111年10月24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 2.345% 自111年11月24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,按年息2.345%之一成計算之違約金。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5月23日止,按年息2.47%之一成計算之違約金。 自112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2.47%之二成計算之違約金。 111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2.47%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