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4982號
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
債 務 人 王連睿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肆仟貳佰柒拾肆元,及如
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
附表: 編號 請求金額 (新台幣) 利息、違約金計算期間 利率 (年息) 違約金利率 001 13,600元 111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按日加計萬分之五 002 3,438元 111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按日加計萬分之五 003 6,876元 111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按日加計萬分之五 004 2,600元 111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按日加計萬分之五 005 3,822元 111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按日加計萬分之五 006 3,938元 111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按日加計萬分之五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