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2年度,4713號
KSDV,112,司促,4713,202303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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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4713號
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
代 理 人 蔡雅如
債 務 人 㻙淋企業有限公司


兼法定代理 王君瑜

債 務 人 楊順富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伍佰捌拾壹萬貳仟捌佰肆
拾陸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
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

附表:
序號 請求金額 (新台幣) 利息計算方式 違約金計算方式 期 間 利 率 (年息)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左列利率10%,逾期超過六月以上者,按左列利率20%計算。 1 111,734元 自民國112年 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3.610% 自民國112年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2 334,458元 自民國112年 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3.510% 自民國112年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3 136,654元 自民國112年 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3.095% 自民國112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4 1,230,000元 自民國112年 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3.095% 自民國112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5 1,000,000元 自民國112年 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3.66567% 自民國112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6 3,000,000元 自民國112年 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3.66567% 自民國112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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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㻙淋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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