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2年度,4661號
KSDV,112,司促,4661,202303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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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4661號
債 權 人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



債 務 人 李緁睿(原名:李俊諺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參仟壹佰陸拾壹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相對人李緁睿(原名:李俊諺)於民國102年06月27日向
債權人申請信用卡(帳號:00000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
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,2所示之本金及利
息,暨自民國111年10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2年02月24
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3145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214元。已
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
即將每筆「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」,自各筆帳款入帳
日起,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
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300元,連續
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,連續三期延
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;手續費則為(
一)預借現金手續費(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.5%加上新臺幣10
0元計算);(二)分期借款手續費用(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
分期費率);(三)年費: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,詳見信用卡
申請書;(四)國外交易授權結匯:依交易金額乘以1.5%計算
;(五)掛失手續費:每卡新臺幣200元;(六)調閱帳單手續
費: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,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;(
七)補送帳單手續費:每次每份100元。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
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
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,並負擔督
促程序費用,俾保債權,至感德便。釋明文件:債權證明文
件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
附表
112年度司促字第004661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4293元 李緁睿(原名:李俊諺)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2年02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.000% 002 新臺幣64509元 李緁睿(原名:李俊諺)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2年02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.790%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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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