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2年度,4655號
KSDV,112,司促,4655,202303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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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4655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


債 務 人 周依婷

張玉絹

一、債務人周依婷張玉絹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伍仟
肆佰柒拾肆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一、緣債務人周依婷於民國101年11月至104年11月間邀同債
務人張玉絹為連帶保證人,向聲請人訂借「就學貸款放款借
據」1紙,結欠本金計新臺幣35,474元整,另加計利息與違
約金,詳如附表所載。二、依借據約定,借款人有任何一宗
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、利息時,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,債權
人得終止契約,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,詎債務人周依
婷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,迭經催討未果,債務人張
玉絹既為連帶保證人,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為此爰依民事
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支
付命令,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。釋明文件
:借據一份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
112年度司促字第004655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5474元 周依婷張玉絹 自民國111年11月1日起 至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 年息1.40% 001 新臺幣35474元 周依婷張玉絹 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 至民國112年3月15日止 年息1.525% 001 新臺幣35474元 周依婷張玉絹 自民國112年3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.525%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5474元 周依婷張玉絹 自民國111年12月1日起 至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 年息0.14% 001 新臺幣35474元 周依婷張玉絹 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 至民國112年3月15日止 年息0.1525% 001 新臺幣35474元 周依婷張玉絹 自民國112年3月16日起 至民國112年5月31日止 年息0.2525% 001 新臺幣35474元 周依婷張玉絹 自民國112年6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0.505%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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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