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促字第4418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翁侹
代 理 人 葉元昌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范碧鳳即小甯養生館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
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
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債務人范碧鳳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最新之戶
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
請勿省略)。
二、債務人小甯養生館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。
三、若小甯養生館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、應具狀更正債務人為范
碧鳳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