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2年度,4373號
KSDV,112,司促,4373,202303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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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4373號
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

債 務 人 葉炳翔駿揚筋骨傳統整復推拿館

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貳萬捌仟貳佰貳拾貳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
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
附表: 編號 請求金額 (新臺幣) 利 率 (年息) 利息起算日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(年息) 1 328,222元 2.22% 自111年9月5日起至111月9月27日止 自111年10月6日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0.2345計算。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4月5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0.247計算 自1112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0.494計算 2.345% 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1月12月20日止 2.47%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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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