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2年度,3476號
KSDV,112,司促,3476,20230310,1

1/1頁
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促字第3476號
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




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周培鈞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人之權利能力,始於出生,終於死亡;有權利能力者,有 當事人能力;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,其訴為不合法,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,民法第6條、民事訴訟法第40 條第1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定有明文。二、經查,債權人於民國112年2月24日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, 惟債務人周培鈞已於111年8月2日死亡,有個人基本資料查 詢結果附卷可稽,依前揭規定,債務人已無當事人能力,且 其情形無從補正,債權人對其請求發支付命令,自非適法, 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3   月  10 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
附註: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