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2年度,3340號
KSDV,112,司促,3340,202303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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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3340號
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



債 務 人 林正志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玖仟伍佰捌拾參元,及自
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
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
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
新台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
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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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