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2年度,3273號
KSDV,112,司促,3273,202303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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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3273號
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
代 理 人 葉紹明
債 務 人 楊甯雅(原名:楊美瓊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零陸佰參拾肆元,及自民
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
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,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
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
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
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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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