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2年度,2790號
KSDV,112,司促,2790,202303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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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2790號
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
代 理 人 馮慧芬
債 務 人 黃俊瑞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萬參仟肆佰肆拾柒元,及自
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
百分之一點八四五點計算之利息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
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
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金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
九期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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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