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2年度,2742號
KSDV,112,司促,2742,202303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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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2742號
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陳鵬


債 務 人 許劉玉蘭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貳仟柒佰伍拾捌元,及其
中新臺幣貳萬柒仟柒佰貳拾肆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
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
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債務人許劉玉蘭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,代表門號0000
000000,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,幾經催討
仍未獲清償,迄今尚有電信費27724元,專案補償款45034元
,共計新臺幣72758元未作繳納。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
錢債務,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
鑒核,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,以維債權,實感德
便。釋明文件:最新系統欠費畫面、申請書影本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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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