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2588號債 權 人 小港太子龍邸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夏傑興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王菽鴈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小港區港墘段一小段2113建號之最新第一類地政登記謄本。二、債務人王菽鴈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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