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促字第2412號
債 權 人 陳輝陽
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簡武雄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,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 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有明 文。而所謂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係指 依其聲請之意旨本身在法律上無理由,或與所附證物不符。二、本件債權人於聲請狀略述:債務人簡武雄於民國64年6月8日 與債權人之祖父陳開旺簽訂土地買賣契約,由簡武雄出賣坐 落原高雄縣○○鄉○○段0000○0000地號土地(下稱系爭土地) 予陳開旺,簡武雄已收訖價金新台幣(下同)70,390元 , 因簡武雄違約為假買賣,依買賣契約之約定,其應賠償既收 金額同額之違約金予陳開旺,及從64年6月8日起至112年2月 6 日止每月586 元之利息,共計476,558 元,為此聲請對債 務人簡武雄核發支付命令等語
三、經本院核閱聲請狀與所附之資料,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簡 武雄違反買賣契約而應負違約責任,然債權人並非該買賣契 約之當事人,若其係以陳開旺繼承人之身份請求,尚應提出 其為陳開旺對簡武雄基於上述土地買賣契約所生債權之唯一 繼承人的證明,如債權人非陳開旺唯一繼承人,則應補正其 他共同繼承人為債權人,始為適格;又如無債權人陳輝陽單 獨繼承之明確證據,例如載明基於系爭土地對簡武雄之請求 權由陳輝陽繼承之遺產分割協議書,則尚需就陳開旺、陳開 旺之所有繼承人、遺產繼承情形等狀況先行釐清,始得確定 本件適格之債權人有誰。再者,債權人雖主張簡武雄為假買 賣,然而具體違約情形為何未見債權人釋明,例如究竟是簡 武雄收受價金後未將系爭土地移轉?抑或是其他違約情況? 及此違約情形如何導致契約無法履行而僅能請求損害賠償? 又何以利息每月以586 元計算?違約後利息起算日為何從契 約簽訂日64年6月8日起算,而非自違約時起算?均未見債權 人陳明。本院遂以112 年2 月20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 5 日內,就關於債權人適格、債務人違約之具體事實,以及 金額之計算式等提出補正,乃債權人收受後,於112年3月7 日提出之陳報狀,僅可認定本件債權人陳輝陽為陳開旺之孫
,然陳開旺之最近卑親屬繼承人,除債權人之父陳懷生外 ,尚有陳貴玉、陳錦玉、陳錦會、陳錦珠等子女,並非由陳 懷生單獨繼承,縱係陳懷生單獨繼承,然陳懷生除本件債權 人陳輝陽外,尚有子女陳榮霖、陳鳳蘭、陳素娘等繼承人, 亦非由債權人陳輝陽單獨繼承,而債權人雖又提出其父陳懷 生之遺產分割協議書,然該協議書上僅記載特定之土地與房 屋由陳輝陽繼承,並無約定將對債務人簡武雄之債權由陳輝 陽單獨繼承,是縱認陳開旺對簡武雄確實因系爭土地對簡武 雄有請求權,亦難認債權人陳輝陽為該請求權之唯一繼承人 ,亦未見陳輝陽補正其他共同繼承人為債權人。甚且,債權 人3 月17日提出之陳報狀,僅再略述簡武雄從來沒有擁有系 爭土地,所以酌收違背契約利息計算方式無誤,但就本院命 其詳為釋明之簡武雄具體違約情形為何?請求金額之計算式 如何?仍未為任何釋明,致本院無從認定債權人究竟是基於 何項具體事實,何種請求權基礎向債務人請求給付,亦無從 確定請求金額計算之依據。是本件債權人釋明不足且經命補 正未補正,尚難謂其聲請為有理由,揆諸前開說明,應予駁 回 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 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