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勞補字第55號
原 告 陳昭憲
訴訟代理人 黃建雄律師
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天鵝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,
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
8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,700元,惟因原告另具狀聲請訴訟
救助(112年度救字第30號),如訴訟救助之案件經駁回確定,
請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於駁回確定之翌日
起7日內,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
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
書記官 洪光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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