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勞補字,112年度,54號
KSDV,112,勞補,54,202303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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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勞補字第54號
原 告 𣠋克勤


原告與被告偉聯運輸股份有限公司利盈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
等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
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工
會起訴或上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;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
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,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、民事訴訟法
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
(下同)1,960,240元,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,503 元,惟其中
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原領工資補償1,030,081元、勞退提撥差額213
,752元、資遣費372,534元,合計1,616,367元之部分,依前揭規
定,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11,359元,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
判費9,144元(計算式:20,503元-11,359元=9,144元),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
書記官 劉玟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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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利盈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偉聯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