提撥勞工退休金等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勞補字,112年度,50號
KSDV,112,勞補,50,202303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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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勞補字第50號
原 告 廖芷柔
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恆實業行間請求提撥勞工退休金等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或
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
,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查原告請求被告提撥
勞工退休金新臺幣(下同)7,980元及給付139,608元(含特休未
休工資12,670元、資遣費26,938元、精神慰撫金10萬元),訴訟
標的金額合計147,588元,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,550元,其中
退休金、特休未休工資及資遣費部分合計47,588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1,000元,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2/3即667元
,故本件應暫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83元(1,550元-667元=883元)
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
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
書記官 蔡蓓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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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