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勞補字第47號
原 告 陳孟杰
原告與被告臺灣牛角電影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或
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
;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,勞動事件法第12
條第1 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。查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256,485元,原應徵第一審裁判
費2,760元,因本件為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資 ,依前揭規定,暫
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1,840元,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0
元(計算式:2,760元-1,840元=920元)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
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
書記官 劉玟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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