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薪資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勞補字,112年度,30號
KSDV,112,勞補,30,202303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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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勞補字第30號
原 告 石湘媛


被 告 林玉霞原誠工程行
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依照「
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工會
起訴或上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」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
項定有明文。經過調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2
4,10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2,430元,依前開規定,暫免徵
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1,620元,本件原告應補繳裁判費810元(2,
430元-1,620元=810元),因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
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超過期限不繳
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黃宣撫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
書記官 吳紫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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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