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1年度,589號
KSDV,111,訴,589,20230306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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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訴字第589號
上 訴 人即
被 告 郭佳禎(原名郭寧蘭、郭千嘉



被上訴人即
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,上訴人
於民國112年3月3日提出民事上訴暨上訴理由暨調查證據聲請狀
,對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8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經查,其上
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,500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
8,625元,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,然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向
本院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
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秦慧君

法 官 鄭靜筠

法 官 周玉珊
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有不服,得於收受裁定送
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
1,000元。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
書記官 林秀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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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