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北救字第68號
聲 請 人 大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重整人代表 甲○○
重 整 人 乙○○
重 整 人 丙○○
代 理 人 方鳴濤律師
郭俊德律師
上列聲請人與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94年度北簡字第
28542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予訴訟救助。
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,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。本件聲請人以其與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訴訟救助 事件,聲請人因財務困難、流動資金缺乏已達極點、有甚難維 持事業經營之虞,經法院准許重整,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,且 非顯無勝訴之望,提出本院93年度整字第1號裁定、無擔保債 權申報表、資產負債表以為釋明,聲請訴訟救助,經核並無不 合,應予准許。
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81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周美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依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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