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等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1年度,1410號
KSDV,111,訴,1410,20230322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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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訴字第1410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楊明燕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美蘭間之清償債務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
到院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(價)額為新臺幣(下同)248萬0672
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8476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
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
民事第二庭法 官 施盈志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
書記官 陳玫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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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