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簡上字,111年度,217號
KSDV,111,簡上,217,202303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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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簡上字第217號
上 訴 人 德承營造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簡富松
訴訟代理人 許龍升律師
被上訴人 許玉玲
訴訟代理人 陶德斌律師
江雍正律師
複代理人 黃宣喻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準備程序終結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3   月  27  日 民事第一庭
          受命法官 劉定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3   月  27  日 書記官 陳鈺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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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德承營造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