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上字第217號上 訴 人 德承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富松訴訟代理人 許龍升律師被上訴人 許玉玲訴訟代理人 陶德斌律師 江雍正律師複代理人 黃宣喻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。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受命法官 劉定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鈺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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