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8號
聲 請 人即
債 務 人 潘宥樺(原名:潘淑芬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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代 理 人 林怡君律師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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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0000000000000000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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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0000000000000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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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
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0000000000000000
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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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
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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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清算程序終結。
理 由
一、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,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
告;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,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,消
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有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股
票、存款、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三商美邦
人壽)保單3張、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南山人
壽)保單1張、與其他繼承人共同繼承外祖母名下台南市○○
區○○段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99492分之3500(潛在應繼分
為40分之1,下稱繼承遺產),於新光、中國、富邦人壽保
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無保單解約金可領取,但嗣後中國人
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債務人可領取保險金,於元大人壽
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僅為被保險人無領取解約金之權利
,有債務人陳報狀、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、臺灣集中保管結
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及上開公司之書函、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
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在卷可證。
而其名下金融機構存款、股份價值、三商美邦人壽及南山人
壽保單解約金現值共計新臺幣(下同)126,766元,繼承遺
產之土地現值7,357元,中國人壽保險給付50,750元,業經
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,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
式分配予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完畢。故本件清算程
序即可終結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蔣開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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