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9號
聲請人即債 許高瑛
務人
0000000000000000
代 理 人 李明燕扶助律師
相對人即債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
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
相對人即債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
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
相對人即債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
法定代理人 井 琪
相對人即債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
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
相對人即債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
法定代理人 陳 鵬
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
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
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
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
相對人即債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
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
相對人即債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
法定代理人 蔡力行
相對人即債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
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
上列當事人間之清算程序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清算程序終止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,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
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,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
裁定終止清算程序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
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業經本院110年度
消債清字第194號裁定於民國111年4月7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
,有附卷足憑。次查,本件債務人名下位於澎湖縣○○鄉○○○
段000號及679號之不動產,業經四次變價均無人應買,無繼
續變價實益,另債務人名下一台西元1993年出廠之老舊汽車
亦無變價實益,且經本院調查,尚查無其他有清算價值之財
產資料,堪認本件債務人並無財產可供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
債務,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