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遲延利息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勞訴字,111年度,165號
KSDV,111,勞訴,165,202303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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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1年度勞訴字第165號
原 告 盧雅倫
黃秀秝
黃莉茗(原名黃麗玲)

共 同 鄭曉東律師
訴訟代理人 魏緒孟律師
被 告 高雄區漁會

法定代理人 謝龍隱
訴訟代理人 江雍正律師
陶德斌律師
複代理人 黃宣喻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遲延利息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3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盧雅倫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伍佰伍拾柒元,應給付原告黃秀秝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伍佰伍拾柒元,應給付原告黃莉茗新臺幣壹拾萬伍仟肆佰柒拾壹元。
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六,餘由原告負擔。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;但被告如以附表二合計欄所示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主張:原告於民國103年12月31日遭被告違法解僱,經 原告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,經一、二、三審判決原告 勝訴確定(下稱前案甲)。原告勝訴後,被告於107年4月20 日核准原告復職,惟被告並未給付原告解僱期間之薪資差額 、結餘薪資等,原告遂再起訴請求,經一、二、三審亦判決 原告就「解僱期間之結餘薪資」、「解僱期間之年功俸」等 勝訴(下稱前案乙),參前案乙二審判決附表三、四所示結 餘薪資及年功俸,原告請求項目及金額如附表一所示,爰依 民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訴等語。並聲明:被告應給付 原告盧雅倫新臺幣(下同)189,605元,應給付原告黃秀秝1 89,605元,應給付原告黃莉茗170,509元。二、被告則以:原告係於111年10月14日起訴請求本件遲延利息 ,其於106年10月14日前之遲延利息均罹於時效,再者,前 案乙未確定前,被告與原告之債權債務關係狀態不明,雖被 告有給付原告上開項目之義務,但法院未判決確定之前,被



告無從給付,應屬雖定有期限而其屆至之時期不確定之情形 ,係一不確定期限之債務。前案乙確定後,等同催告確定應 給付之時,被告立即於111年5月25日給付原告相關結餘薪資 、年功俸,難謂有何遲延之處,故原告遲延利息之請求應無 理由等語置辯。並聲明:㈠原告之訴駁回。㈡如受不利判決,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。
三、不爭執事項:
倘本院認遲延利息應自106 年10月15日起算,原告3 人結餘 薪資部分遲延利息各得請求105,471元,盧雅倫黃秀秝年 功俸部分遲延利息各11,086 元。
四、本件爭點:
原告得請求遲延利息金額為何?
五、本院之判斷:
原告主張被告於111年5月25日才將附表一所示結餘薪資及年 功俸給付原告,應給付遲延利息如附表一合計欄之利息等語 ,被告則以前辭置辯,經查:
㈠按利息債權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;消滅時效因請求而中斷; 時效完成後,債務人得拒絕給付,民法第126條、第129條第 1項第1款及第144條第1項亦有明文。被告既提出時效抗辯, 則就罹於5年時效之利息債權,其自得拒絕給付,原告於111 年10月14日起訴請求遲延利息(本院卷第9頁),往前回溯5 年以前之利息,因5年時效完成而消滅,是被告主張此部分 利息罹於時效,應屬有據,本件遲延利息應自106年10月15 日起算,而倘本院認遲延利息應自106年10月15日起算,原 告3人結餘薪資部分遲延利息各得請求105,471元,盧雅倫黃秀秝年功俸部分遲延利息各11,086元一節,為兩造所不爭 執(本院卷第165頁背面),本件遲延利息應自106年10月15 日起算,業經本院認定如前,故原告得請求金額如附表二合 計欄所示,逾此範圍,即屬無據。
㈡又按「兩造僱傭關係存續期間,不僅上訴人有發放被上訴人 薪資之義務,且其發放有確定期限,上訴人自各期期限屆滿 時起,即負遲延責任。又違法解僱不生終止勞動契約之效力 ,自不發生僱主得免除或暫緩給付勞工薪資之效果。被上訴 人提起前案請求法院確認兩造僱傭關係存在,僅為解決兩造 間僱傭法律關係存否不明之爭議,不致使有確定期限之定期 發放薪資債務成為不定期,上訴人既未於各期應發放時間給 付被上訴人薪資,即應負遲延責任。」(最高法院110年度 台上字第3156號民事判決要旨參照),揆諸上開見解,被告 辯稱前案乙確定後才有遲延給付情事等語,自不足採。六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民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如附



表二合計欄所示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逾此範圍之請求, 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又本件係就勞工之給付請求,為雇主 敗訴之判決,依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項規定,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,並依同條第2項規定,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, 得免為假執行。
七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,經 本院斟酌後,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,爰不逐一詳予 論駁。
八、據上論結,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,一部無理由,依民 事訴訟法第79條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3   月  30 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3   月  30  日 書記官 劉玟君
附表一:原告請求項目及金額
結餘薪資 (三名原告同金額) 起日 迄日 期間 換算成年 薪資 利息 金額 105年1月1日 111年5月25日 6年4月24日 6 2/5 178,238 5% 57,125 106年1月1日 111年5月25日 5年4月24日 5 2/5 204,803 5% 55,399 107年1月1日 111年5月25日 4年4月24日 4 2/5 262,973 5% 57,985         總計 170,509
年功俸 (盧雅倫黃秀秝) 起日 迄日 期間 換算成年 薪資 利息 金額 105年1月1日 111年5月25日 6年4月24日 6 2/5 22,050 5% 7,067 106年1月1日 111年5月25日 5年4月24日 5 2/5 24,500 5% 6,627 107年1月1日 111年5月25日 4年4月24日 4 2/5 24,500 5% 5,402           總計 19,096
合計 盧雅倫 189,605   黃秀秝 189,605   黃莉茗 170,509 附表二
106.10.14以前均罹於時效 結餘薪資 (三名原告同金額) 起日 迄日 薪資 利息 金額 106年10月15日 111年5月25日 204,803 5% 47,617 107年1月1日 111年5月25日 262,973 5% 57,854       總計 105,471
年功俸 (盧雅倫黃秀秝) 起日 迄日 薪資 利息 金額 106年10月15日 111年5月25日 24,500 5% 5,696 107年1月1日 111年5月25日 24,500 5% 5,390       總計 11,086
合計 盧雅倫 116,557   黃秀秝 116,557   黃莉茗 105,47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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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