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工資等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勞簡字,111年度,155號
KSDV,111,勞簡,155,20230301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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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勞簡字第155號
上 訴 人 羅菲比羅菲比的店

訴訟代理人 黃建雄法扶律師
被上訴人 張培敏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張培敏羅菲比羅菲比的店等人間給付
工資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
上訴。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(下同)263,025元,應徵第二
審裁判費4,30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因上訴人於上訴程序聲請
訴訟救助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命上訴人如經
第二審駁回訴訟救助之聲請,應於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,逕向本
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
書記官 劉玟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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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