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06年度建字第124號
上 訴 人 鄉邦建築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翁邦銘
高雄市前金區市○○路000號8樓(指定送達)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御晉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
,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。經
查,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2,864,439元,應徵第二審裁
判費44,119元,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序,然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
日內,向本院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
。又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,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
由書到院,併予敘明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姿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
書記官 陳亭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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