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宣告沒收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刑事),聲字,112年度,484號
KSDM,112,聲,484,202303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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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2年度聲字第484號
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郭宣儀







具 保 人 李坤城

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(112年
度執聲沒字第23號),本院裁定如下
主 文
李坤城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。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即受刑人郭宣儀因詐欺案件,前經具保 人李坤城提出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後,由法院釋放。因被 告現已逃匿,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、第118條第1項及 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,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 語。
二、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,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,並 沒入之,不繳納者,強制執行。保證金已繳納者,沒入之;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,實收利息併沒入之,刑事訴 訟法第118條第1項、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三、經查,被告因詐欺案件,經本院111年簡字第3009號判決判 處拘役55日確定,有判決書及前案紀錄表可按。茲因被告經 執行檢察官合法傳喚、拘提,無正當理由不到案;且具保人 李坤城經合法通知亦未遵期使被告到案;暨具保人及被告均 未在監押,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、拘票 暨報告書、通知暨送達證書、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及國庫 存款收款書、在監在押紀錄表可佐,足見被告已逃匿,揆諸 上開規定,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,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 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、第119條之1第2項、第121條第 1項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 112  年  3    月  21 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洪碩垣



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中  華  民  國   112  年  3    月  22  日 書記官 江俐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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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