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2年度聲字第459號
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即
受 刑 人 賴竑諺
具 保 人 賴沛羽
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
證金(112年度執聲沒字第21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賴沛羽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。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即受刑人賴竑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,前經具保人賴沛羽提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後 ,由法院釋放在案。茲因被告現已逃匿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21條第1項、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,聲 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。
二、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,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,並 沒入之,不繳納者,強制執行。保證金已繳納者,沒入之;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,實收利息併沒入之,刑事訴 訟法第118條第1項、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查被 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195號 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,被告提起上訴後,經臺灣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306號判決上訴駁回而 確定等情,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刑事判決 在卷可按。茲因被告經聲請人合法傳喚、拘提,無正當理由 不到案,且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遵期使被告到案,有臺灣 高雄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、拘票暨報告書、同署 檢察官通知暨其送達證書、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及國庫存 款收款書等件附卷可稽。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,亦 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按,足見被告業 已逃匿,揆諸上開規定,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,應將具保 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、第119條之1第2項、第121條第 1項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方錦源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欣妍